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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1 年5 月 26 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1 年4 月 14 日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5 月 26 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门负责本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 公安、工商、交通、林业环保、水利、文化、国 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 土资源、卫生、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 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城镇规划区 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 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 - 41 常委会公报 维护工作,不断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 件,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 施和从事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五条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 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 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 惯。 店外经营。 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 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镇市容 管部门指定地段和限定时间内经营。 第十一条城镇内的市政、邮政、电信、交 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 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 通、电力等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 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破坏、损害市 置单位和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及时维护,保 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持完好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 第二章市容管理 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城镇市容和环 第七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张贴、悬挂的宣传品 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和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禁止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县城镇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 施。 或者吊挂物品。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本县城镇容貌标 准,体现民族和地域特色。 行。 对影响市容的景观或者危险建(构)筑物,其 第九条临街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栏)、 道路交通标志、标语牌、商铺牌(匾)橱窗、霓虹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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