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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执法机构的决定 (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法)在本省的贯彻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抓紧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对该法公布前本省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凡与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 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由原提请机关提出修正案,提 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批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 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和修订。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地方性法 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再设定行政处罚;违反法2律、法规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的,一律无效。 清理修订后的规章,以及今后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报国务院和本级人 大常委会备案;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省人大 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应当在 1997年12月 31日前完成。在清理期限内,未修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仍然 有效。但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 的程序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二、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由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 以外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 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不得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 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级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 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并建立健全实施行政 处罚主体资格制度。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3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行政和廉 政勤政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 管理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的管理。要建 立健全听证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 检举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罚款决 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执法检查监督制 度,完善行政监督手段,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规范、合法、有序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应当加强行政审 判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保障行政处罚法 的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法实施 情况 的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法在本省的 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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