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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科学 技术进步工作中的作用,维护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是科学技术工作者 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 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 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科协的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科协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贯彻执行国家科学 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湘和可持续发展战 略,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等工作, 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科协。县以上科协由同 1 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及其相关科学的学会(含协会、研究 会、联合会,下同)组成,下一级科协是上一级科协的组成单 位。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 织。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科协基层组织具备法 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六条 科协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 术交流,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学术水平。 科协可以依法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发展与国外科 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七条 科协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发挥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科协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学科竞赛、科技夏令营等 课外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 能力。 科协通过科技讲座等形式,帮助国家工作人员了解科学技 术发展趋势和社会功能。 科协开展科学技术下乡和科学技术扶贫,发展和扶持科学 技术示范户,进行农民技术培训,传播先进实用技术。 第九条 科协可以对拟定科学技术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 议。 2第十条 科协组织学会与企业合作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 术、新工 艺、新材料,推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一条 科协可以 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单位的委 托,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对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 问题 进行科学论证、技术咨询和技术 攻关,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 项目评估、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评审、科学技术成 果与自然 灾害 损失鉴定和技术 标准制定与 修改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科协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技术培训和 继续教育 工作,促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知识 更新。 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 推荐科学技术人 才和科学技术成 果参 与评奖。 第十三条 科协应当在科学技术工作者中 倡导献身、创新、 求实、协作 精神,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激励科学 技术工作者 坚持真理,勇于探索,努力提高自 身的科学技术水 平。 第十四条 科协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 服务,反映科学技术 工作者的意见和要 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犯时,科协应当协助当 事人要 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县以上科协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学会、科 协基层组织,可以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或者非法人经营机构从事 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等 经营活动,其 所得收入主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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