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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办法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 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 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 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民办教育事业,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保障民办学校及其 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整个教育 1 事业统筹安排,并可以视财力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情况,设 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 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民政、财 政、人事、价格、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等行政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明确民 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 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民办学校自律组织应当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 求,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及其他中介服务,维护民办学校及教 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自律管理。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 方针,突出办学特色,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 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 2规定报批: (一)本科学历教育学校,师范、医药类专科学历教育学 校,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 审批,报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 备案;高级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 审查,报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 认;技 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报国务 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备案; (三)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教育高等学 校,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高级及以上职业技 能培 训的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中级职业技 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 训机 构,由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 批; (五)初级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校、 幼儿教育机构,由县 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批;初级职业技 能和非技术岗位的 民办职业培 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查)民办学校后,应当 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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