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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 (2009年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培养技能型、应用 型的劳动者,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 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社会 和市场办学,坚持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相结合,提高受教育 者的文化素质、职业道德、就业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能 力。 第四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 — 1 — 和督导评估,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 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兴办、社会力 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专业相近、资源共享、优 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本省境内职业教育机构、其他社 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职 业教育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整合资源,促进职业教育发 展。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 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工 作。 第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符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由县 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 — 2 — 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 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境内办学或者合作办学,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职工开展在岗培 训、转岗培训和其他职业性培训。企业可以单独举办职业学 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与地方政府、职业学校合作办学。 第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时,应当 发布招生简章,并保证招生简章内容的真实、合法。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 检查,规范招生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 科技、教育 城 乡统筹发展的 需要,举办 农村职业教育,开展 农业实用技 术和 劳动力转 移就业培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 多渠道地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贫困地区和 老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 失业人员进 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 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优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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