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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防火条例 (1996年4月11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5日 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草原法细 则》、《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内草原 (包括草 山、草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草原防 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草原防 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的防火意识。鼓励和支持草 原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火、灭火技术。 — 1 —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 (农)牧行政部门主 管其行政区域内草原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负责本乡行政区域 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自治州和各县、市、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草原防火工作的 领导,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责任制。 第五条 草原和森林交界或相间的县、市、乡,应当建立 防火工作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做好联防 区域内的防火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草原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草原防火规划、预案,检查草原防火设施建设;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配合有 关单位调查处理火灾案件。 第二章 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七条 自治州草原防火期为每年十月至第二年五月。 县、市、乡人民政府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 火险天气时,应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并有权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2 — 第八条 国营牧场、军牧场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 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第九条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 情况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疫病污染或更新草原,需要划区轮烧时,必须经 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防火主管部门备案。用火单位要及时 通报四邻,并要事先做好防火隔离带,准备灭火工具,严防火 灾发生。 (二)在草原上 从事牧业 生产或其他 生产的人员,需要 生 产、生活等用火的,必须 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 后要熄灭 余火,禁止 丢弃火种和倾倒带火灰烬。 第十条 林缘或林间草地内 不得放火烧荒,烧灰积肥。 第十一条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和通过草原的各 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设防火 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防 漏火、 喷火引起火灾。对 乘客、司助人员应进行防火教育,严禁 随意 丢弃火种。 第十二条 在草原区的乡、 村定居点、工矿企业、学 校、 营房、牧场等要加强 生活用火管理。 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进行的实 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要 落实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后,方可进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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