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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征 兵 工 作 条 例 (2003年5月30日 北 京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兵 役 登 记 第 三 章 体 格 检 查 第 四 章 政 治 审 查 第 五 章 审 定 、 交 接 与 退 兵 第 六 章 优 待 与 安 置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1— 加 强 国 防 建 设 , 保 障 征 兵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 根 据 《 中 —2—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 和 《 征 兵 工 作 条 例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具 有 本 市 常 住 户 口 的 公 民 和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 第 三 条 保 卫 祖 国 、 抵 抗 侵 略 是 每 个 公 民 的 神 圣 职 责 。 依 法 服 兵 役 是 公 民 的 光 荣 义 务 。 依 法 做 好 征 兵 工 作 , 是 加 强 部 队 建 设 、 巩 固 国 防 的 一 项 重 要 任 务 , 是 全 社 会 的 共 同 责 任 。 第 四 条 每 年 12月31日 前 年 满 18 岁 的 男 性 公 民 , 符 合 条 件 的 , 应 当 被 征 集 服 现 役 。 当 年 未 被 征 集 的 , 在 22 岁 前 仍 可 以 被 征 集 服 现 役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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