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为修改二稿第十六条。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即“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二十二条。 理”。(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条) 十六条。 以上说明和修改二稿,请审议。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3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遗产,建 61- 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州境内以下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岩画、石刻、古文化遗址; (二)与本州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和史料 价值的建筑物和纪念物;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重 要文献、典籍、手稿以及典型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宗教建筑物、纪念物、典型工艺品以 及重要文献。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州、县(市、行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四条州、县(市、行委)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 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保护当地的文物,是村(牧)民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在文物集中或有重 要文物的地方应建立群众性的保护小组或确定文物保护员,由州、县(市、行 委)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文物保护管理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制地带的划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自 指定有关单位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竖立文物保护标志,其内容包括:文物 标志应用蒙、藏、汉三种文字书写。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 射性物质及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筑取土、开挖沟 62-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4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