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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11月25日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前教育责任 第三章 学前教育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 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 。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 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开展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儿童实施体、智 、 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与和谐发展。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 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生活 及各项活动之中。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 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2-第四条 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 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 童的学前教育。 本市举办学前教育机构以社会力量办学为主体,发挥政府举 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五条 本市扶持远郊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本市重视并扶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事业。残疾儿童的学前教 育应当从婴幼儿开始,与康复、训练结合进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扶持和发展适合少数民族特点和需要 的学前教育事业。 第六条 本市采取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举办学前教 育机构。 本市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多种形式支持学前 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学前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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