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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8年3月1日东乡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国土资源、环保、农林、卫生、水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 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法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自治县规划、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规划部门负责自治县的城镇规划和管理。 (三)市政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排水排污 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及自治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 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城镇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并与自治县国土资源 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兼顾城镇排水排污规 划、自来水管网规划和自治县境内的南阳渠规划、电网规划、通信线路规划等公共设施规划。 第七条城镇规划应从自治县实际出发,明确发展目标,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 .44: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由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城镇规划应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镇规划管理实行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城镇规划区内批准的建设项目或实施旧城镇改造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按国 家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向自治县规 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 围。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的,必须重新申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临时建设按规定标准交纳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建设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第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临时使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的,使用前应 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 超过二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堆弃废渣垃圾等改变 地貌的活动,须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保护植被、保护生态、改善环境的要求。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在城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生产建筑、公 共建筑、公用设施及二层以上的住宅,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设计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设计。 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体现时代特点。 第十八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 第十九条县城新建、改建或国道线经过建制镇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建筑控制区要求进 行。 担。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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