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1月5日天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提出 第五章 审议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第六章 表决 第七章 报批与公布 第八章 解释 — 1 — 第九章 其他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 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 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 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维护社会主义 法制的统一。 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 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 2 —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本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 本市实际,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 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涉及特别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应当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导本市地方立 法工作,对本市地方立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 的三个月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立法需求和社会各界的立法建 议,编制任期地方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 度地方立法计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根 据本市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任期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并在每年九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4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