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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 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政监督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财政监督能力建设, 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含 直属单位,下同)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编制情况;  (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 理情况;  (三)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 使用情况;  1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监督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 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实施财政监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沟通,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财政监督事项已经 作出的监督结果能够满足监督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 避免重复监督。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 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管理。 被监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善财政 资金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财政违法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 门预算草案的审核,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 2(一)是否真实、完整提供预算编制基础数据;  (二)是否将税收、非税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 务等财政收入和支出全部列入预算;  (三)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编列支出预算;  (四)是否按照规定设置绩效目标、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的 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 (一)是否违反规定改变预算用途;  (二)是否违反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 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 (三)是否隐瞒、滞留、截留、 挪用、坐支预算收入;  (四)是否违反规定收 纳、划分、留 解、退付国库库 款 或者财政 专户资金;  (五)是否 虚报、冒领、挪用、占用预算资金;  (六)是否违反规定 扩大开支范围、提 高开支标准;  (七)是否 擅自改变上级政府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 门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绩效监督,对绩效目标实 现程度、绩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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