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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 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 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 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 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 — 1 — 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 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 ,建设单位与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 ;落实老旧住宅 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 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2 — 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 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 展。 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 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 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 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 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 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 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 论和表决。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 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 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 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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