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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6年6月24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甘肃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河道 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湟水、大通 河、庄浪河和宛川河等河道以及洪道、人工水道、水库库区、 行洪区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 1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 制或者日常工作机构,并将河道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 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黄河 兰州城区段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河洪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 发改、国土、环保、建设、规划、城管、交通、生态、农业、 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道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 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 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做好举报者的相关保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 善河道管理档案,建立包括内部用户管理、河道利用管理、在 线监控、案件网上运行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河道管理的信 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 2 —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 土、规划部门,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对河道 管护范围划界确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河道岸线、河道治理利用、河道采 砂等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河道岸线规划应当包括临水控制线和背水外缘控制线 在内,且不得随意更改。因公共利益、河道管理等确需更改的 , 调整的河段河宽不得 小于原有河宽 最小值,并报 原批准机关批 准后实施。 第十条 河道治理利用规划应当 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 规划、防洪规划和城市 蓝线规划。 航道、城 乡建设以及河道内的 湿地、人 文景观等规划应当与河 道治理利用规划相 衔接,有关部门在编制上 述规划时,应当 事 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 见。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 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 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 专业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 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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