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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99年1月1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和《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 合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 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 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实行区域自治的主体民族行使 自治权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县自治机关保障藏族公民有 — 1 — 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发挥藏语言文字在 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通用藏、汉两种语 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自治县鼓励和提倡各民族干部职工和群众互相学习 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和群众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的同时,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汉语文,推广普通话。鼓励 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及群众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有关法 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言文 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指导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 、 影视、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 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检查指导全县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 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 2 — 第七条 自治县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 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倡导学习和使用藏 语言文字。 第八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能够使用藏、汉两 种语言文字的公民。 第九条 自治县制定颁布的单行条例和自治县国家机关下发 的文件、公告等主要公文,根据实际需要单独或同时使用藏、 汉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召开重要会议或集会,悬挂藏、汉 两种文字会标,会议材料应当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 牌匾、 公文头、证件和界碑等,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县 内县城、乡镇的主要 街道名称、门 牌、路标、纪念碑 和汽车门徽等,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县 内生产的产品名称、商标及商品广告等, 根据需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县 努力办好藏语广播 电视节目,丰富节目内 容。 自治县的 书店和邮政部门 做好藏文图书、报刊等的发行、 投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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