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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则 (2015年12月25日酒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 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地方性法规和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内,通过立法规划、年 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的立法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 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 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 2 —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 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 议决定。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 立法建议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 门、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其他机 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 性、立法依据和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 法项目,在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订下一届五年立 法规划建议草案,由新一届的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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