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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5年3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 第五章 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 第六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2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 (以下简称城区 )内的城市综 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 生、 市政公用设施、 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 交通运输、 物业化管理 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 法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 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 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 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规划、 国土、 环保、 水利、 公安、 交通 、 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 作,3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实际工作需 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 道路、 桥梁隧道、 供水、 供气、 排水防涝、 交通设施、 绿地、 城市照 明、 地下管线、 户外广告、 招牌、 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通过招、 拍、 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 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 (二)城市新建、 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 桥梁、 隧道、 供水、 排 水、 燃气、 景观照明、 园林绿化等设施、 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 单位负责。 (三)依附 或存在于城市道路、 园林绿化 或公共空间范围的 各类设施、设备由 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参 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 劝 阻和举报。 中央、省、州 驻吉首市单位,应当 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 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中 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 益的事项,吉首市人 民政府 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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