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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1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1日河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依 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 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防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 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 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 1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 理,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建设,实行专门预防和社 会预防相结合、专门工作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保障预防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检察机关负责,监察、审计 机关予以协助,密切同预防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与配合,建立 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机制。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采用以 下形式和措施: (一)开展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和领域的全面系统 预防; (二)开展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全程专项预防; (三)开展利用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警示预防; (四)开展利用先进信息技术的网络预防; (五)其他可以采用的预防形式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 2 —(二)督促和帮助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 动; (三)向预防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四)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 (五)会同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 查; (六)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预防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四)接受检察机关及监察、审计机关对本单位预防职务 犯罪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预防单位负责 办理的事项。 第九条 预防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应当联系 实际, 注重实效。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可以采用法制 讲座、警示教育、 典 型教育、以案 释法等方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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