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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 条例》的决议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务条例》,由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 (2010年3月22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 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 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青海 省宗教事务条例》《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州属各县(以下简称县)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 特权和寺院间的隶属关系。 - 30 - 常委会公报 记,并协助建立相关档案; (二)公安、文化和新闻出版、消防等部门应 当建立寺院治安、消防、文化管理机制,加强对教 职人员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对藏传佛教寺院内 的广播电视、出版物等进行规范管理,支持和帮 助藏传佛教寺院做好文物挖掘、鉴定和保护工 作,定期对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消防进行安全检 查; (三)卫生、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照 法律和政策规定,健全和完善教职人员的医疗、 第二章政府管理与服务 社会救济、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 第六条自治州、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四)工商、文化、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对藏 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与服务,对寺院基础设 传佛教寺院兴办宗教文化旅游和开办商铺、印 施、文物保护、治安联防、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 刷、诊所等经营活动予以支持和管理。 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藏传佛教文化的 传承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佛教协会 第七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佛教协会是由佛教教职人员和信 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教公民组成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一)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 第十条佛教协会的主要职责: 宪法、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法 (二)定期对藏传佛教寺院广播电视、互联 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网、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 (三)协调处理藏传佛教寺院的有关事宜,督 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和法制宣传教 育; 员依法、依规开展各项佛事活动;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 认定、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身份; 职人员; (四)指导活佛转世灵童寻访、认定事宜及转 世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 议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等事务。 (五)指导藏传佛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藏传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 流; (七)向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反映藏 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提出 意见和建议。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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