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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则 (2016年5月12日武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施行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 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统一,发挥 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遵循不抵触、 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开展立法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年 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委请示报 告。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 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 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 — 2 — 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 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 发展实际,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 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 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 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 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要求,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 议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 立法建议项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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