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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6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甘 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 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 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 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为主、基层组织参与、社 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 1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 建立由公安机关、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 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 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行政执 法和畜牧兽医部门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 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 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的 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 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 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 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 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 2 — 第七条 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 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居(村)民委员 会、社区、物业企业等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养犬、依法养 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 事犬只救助活动。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第九条 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 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 进行劝 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 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 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 个工作日内 将处 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投诉人。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 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 登记和年审; (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 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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