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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2001年11月2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 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实 施情况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其他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 远规划。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经 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 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 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方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 机构负责经济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 第四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计划编制初步完成后,应当 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通报计划编制情 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将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 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五年计划及长远规  — 2 —划草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二个月前提交。 人民政府在提交计划草案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计划的要求;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明细表; (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 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汇总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计划草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 观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及 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积极可 行;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宏 观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是否符合保证重点、统筹兼 顾、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发展方面的热点问题的措 施是否可行。 第七条 初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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