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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 人员公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1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 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 罪。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 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 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 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 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并实行年度考核;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2  (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 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   (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检查;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 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涉嫌职务犯罪的,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内 设机构各负其责。   单位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把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 工作和本人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接受考核和评议的重要内容。   单位监察机构或者专职监察人员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 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 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计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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