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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2014年12月27日新晃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3月31日湖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新晃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自治县行政 区域内以侗族文化为主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包括: (一)以侗族为主的各民族服饰; (二)款词、垒词、歌谣、民间故事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 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语言; (三)傩戏、傩技、闹年锣、薅秧锣鼓、芦笙、侗歌、苗 歌等传统音乐、舞蹈、戏剧和杂技; 1(四)拦门酒、赶坳、斗画眉、尝新节、新米节、侗年等 传统礼仪、节庆民俗; (五)射弩、打陀螺、高脚马、舞龙灯等传统体育和游 艺; (六)黑油茶、锅巴粉、灰碱粑等民族特色食品制作工 艺; (七)纺织印染、服装、竹编、木工、雕刻等传统制作工 艺及其工艺美术珍品; (八)民族民间传统医药; (九)侗族鼓楼、风雨桥、干栏屋以及具有民族民间传统 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 (十)新晃县城、龙溪口历史文化街区、贡溪乡四路村、 凉伞镇冲首侗寨、扶罗镇皂溪侗寨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 村(寨)、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 (十一)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及其载体。 前款规定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对象,已被 确定为文 物 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 适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应当遵 循保护为主、 抢救第 一、合 理利用、传承发展的 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 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工作的 领导,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保 存纳入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 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 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 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 府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专项 资金。资金的主要 来源: (一) 每年财政安排不低于上年度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的1.5%; (二) 上级补助; (三) 捐赠和其他 资金。 第七条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重大项目的保护、 研究和展示; (二) 整理收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珍 贵资料和实物; (三) 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 培养和资助; (五) 出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资料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研 究成果; (六)表 彰、奖励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 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 (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其他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截留、挪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 费,审计机关应当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经 费的使用依法进 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 府文化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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