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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崛山围山景区建设和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山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崛山围山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 利用景区资源,建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崛山围山景区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崛山围山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指本市西北 部多福寺、 净因寺、 窦大夫祠、 汾河二库(柳林河)、 悬泉寺等已 开放的景观区域和二龙山、烈石寒泉、来龙湾等区域。景区的具 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多福寺、 净因寺、 窦大夫祠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范围为景区的核心景观区域。 第四条 景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统一领导、 1 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对景 区实行统一领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 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组织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五)组织制定景区的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景区建设、 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 (七)开展对景区的宣传工作,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八)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景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物、 规划、 建设管理、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 综 合执法、 公安、 林业、 旅游、 工商、 水务、 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尖草坪 区、 阳曲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的有关工作,并根据 2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进入或者居住在景区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景 区资源和公用设施,有权对破 坏景区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行为 予以制 止或者检举。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景区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 工作中作 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景区的规划应当 坚持社会效益、 经济 效益和生态效 益相统一的原则, 突出崛山围 红叶、土堂怪柏、烈石寒泉、西山 叠翠、汾河 晚渡、天门积雪等景区景观的自 然特性、文化内涵和 地方特色,维护景区的 生态平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等行政部门 编制景区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景区总体规划应当 与多福寺、 净因寺、 窦大夫祠等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的 专项保护规划 相衔接。 编制景区规划,应当 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公 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改变景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 确需对规划作 出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批准 程序 审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 内道路、 通讯、 旅游设 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建设 与景区自 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相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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