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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条例 (1998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黑龙江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8年8月 18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省城 市民族工作条例》,结合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治、经济、文 化等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恢复的民族 区,是由齐齐哈尔市管辖的市辖区。   第三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应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加速发展本地 区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 1本地执行,积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 族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维护民族 团结和社会稳定,严禁制造民族分裂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 为。   第六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 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 由。   第七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 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章 国家机关    第八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有关规 定设立并开展工作。   第九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各民 族都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其中达斡尔族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 以上。   第十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中,达斡尔族公民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他少数 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2  第十一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政府区长由达斡尔族 公民担任,副区长中至少有一名达斡尔族公民。政府组成人 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二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行政编制定额可高于同等 规模市辖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可根据本地区特点和需要提 出行政机构设置意见,报上一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应注意培养和使 用少数民族的科技、经济管理和其他专业人才以及妇女干 部。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和各部门在录用公务员时,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四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应 当有达斡尔族公民担任院长或副院长、 检察长或副 检察长, 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达斡尔族公民。   第十五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保 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诉讼的权利,对 于需要 翻译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 们提供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六条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国家机关应根据本地的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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