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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2015年8月20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河北省实施 <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 状况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工作经费和妇女权 益保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和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  — 1 —第四条 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 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人社、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部门 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妇女合 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 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 障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 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协助人民政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依 法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工 作范围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保障妇 女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权益保障工  — 2 —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工作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妇女人口数量和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相应规模的妇女活动中心,为妇女提 供学习、交流和活动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提供公共服 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 需求。 第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 换届 选举时,妇女代表 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 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 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 占适当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 比例应当 与本单位 的女职工 比例相适应。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 校应当创造条件确保适 龄女性儿 童少年入学并 完成义务 教育,不得歧视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 中的适 龄女性儿童 少年。 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必 须保障适 龄女性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不得强迫其辍学。 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 少年入学或者 迫使其辍学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其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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