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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条例 (2011年2月15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 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评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政投资评审 ,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对财 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审查和专项 核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制定 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评审任务表,确定财 1 政投资评审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三)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核查; (四)审核确认批复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实施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 作,可以择优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项 目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 原则。 第七条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 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其他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 投资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审批文件; (二)项目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五)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材料、设备价格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 2(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决(结)算全过程评审; (二)项目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三)项目现场跟踪评审或者抽样评审; (四)专项核查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方式。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编制好的工程施工图 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机构审核; (二)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将竣工图、财务决算等相关资料 报送评审机构; (三)对评审机构送达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 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 消, 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 离; (五)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取证工作; (六)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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