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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四章 管线维护 第五章 综合管廊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 市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公 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 1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管线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 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 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 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的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管线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 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 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 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发展改革、 经济信息、市政、文化、通信等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组织实施管线建设和运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城市管线建设和管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设备。 — 2 —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 管线规划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管 线专项规划。 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管线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 划,组织管线权属、管理单位 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依法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 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管线综合规 划,依法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 划时,应当包含管线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管线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管 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附属设施 用地范围等。 第九条 管线规划编制应当集约利用空间, 符合城市规划确 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环境保护等需求并具有 前瞻性。各类管线应当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人防建设、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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