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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报2016.7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13号)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华侨捐赠,规范捐赠 例所称受赠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 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 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 事业单位。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门作为受赠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本条例。 部门应当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 第二条捐赠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捐 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用于公益事 赠财产,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业,或者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处置,但是不 体育、扶贫济困、救助灾害、生态环境保 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护、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的,适用本 第四条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的 条例。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捐赠人,是指华 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侨、华侨社会团体、华侨投资企业。本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 — 28— 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报2016.7 的合法财产。 者个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督。 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不得 捐赠人有权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者有关部门纠正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受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 第九条捐赠完成后,受赠人应当于 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贪污、损 30日内将受赠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行 毁。 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保护华 第十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 侨捐赠活动。 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 产登记造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 负责华侨捐赠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 赠财产使用制度,进行有效使用和妥善管 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 理。 捐赠工作。 受赠人应当公开受赠财产的使用、管 第七条捐赠人和受赠人可以就捐赠 理情况,并定期向捐赠人和政府有关部门 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方式等 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 内容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建设工程项 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受赠财 目的,应当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 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是受益对象的受 目的资金、建设、验收、移交、管理和使 赠人,应当对受赠财物的使用承担相应的 用作出约定。捐赠人和受赠人应当依法履 协调服务和管理责任。 行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八条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财 及实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产的种类、数量、用途、方式和受赠人。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受赠人不得擅 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和用 自改变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确需改变 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 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 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侨务行政主管部 赠人的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门。 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结余款项应当按照捐赠 捐赠人有权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 和捐赠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 部分,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 并提出意见。对捐赠人提出的意见,受赠 捐赠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人 人应当及时答复。 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验 捐赠人可以委托或者指定有关单位或 收情况书面告知捐赠人,并报同级人民政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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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2016-07-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2016-07-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贵州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条例2016-07-29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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