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一章总则 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给予保障,有条件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 的可逐年增加。 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开发利用, 代表性项目申报过程中给予资金等方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 扶持。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对赫哲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贫困地区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省、市级人 的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政府在资金、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 扶持。 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 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存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语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事务、旅游、卫生计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 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科技等有关部门在各 艺和杂技;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级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 (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联的传 产保护、保存工作。 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当地人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 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 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政府主导、 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社会参与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 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普及非 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人本级国民经济和 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保护意 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识和保护能力。 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NO.27-28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录等国家候选项目的建议。 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其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 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人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 第九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 录。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 定予以表彰、奖励。 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 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调查与名录 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 影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 和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运用文字、录 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非物质文 材料。 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 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 化遗产符合列人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 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人代 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 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 产调查工作中,取得的音像资料、实物图片、资 第十三条‧拟列人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料复制件等应当交由本部门保存,防止损毁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由历史、文学、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 艺术、民族、民俗、体育、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良 代表性项目名录)。 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列人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条件: 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典 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型性、代表性; 对拟列人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 议。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五人,专家评审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 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九人。 承,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专家评审小组形成初评意见后,送专家评 (四)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 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具体评审 内有较大影响力。 办法由省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从省级代表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项目名录中避选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 门应当将拟列人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 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向国务院文化 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 主管部门推荐列人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 于日。 提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异议 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 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N0.27-28
法律法规 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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