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19日黑 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6月28日哈尔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等五部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创造 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 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 1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 、 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 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 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 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 第四条 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 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 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 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 2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 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 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 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 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报建 手续。 报建内 容包括工程名称、地 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 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 筹建情况等。 违反本条一 款规定未办理报建 手续的,责 令改正,对建设 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 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 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下的 小型建筑工程不 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 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违反本条二 款规定的,责 令停止施工,限 期改正,对建设 单位处以工程合 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16-08-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16-08-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16-08-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哈尔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2016-08-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2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