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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8 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三章 控制和保护   第四章 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彰 1显本市山水资源特色,防止城市无序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 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 格管控、有序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 度。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 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 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 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 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生 态项目建设、村庄搬迁和改造、既有项目清理和处置,并负责 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的组织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 现、制止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 2部门报告。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 定、调整工作,组织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 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 项目实施规划管理;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管 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三)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项 目投资管理以及生态补偿的统筹协调工作;   (四)园林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林 地、绿地、山体、 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绿化建设,并依法查处 相关违法行为;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江河湖 库渠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 相关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环 境保护工作,并依法查处 相关违法行为;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 金的管理 工作;   (八)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 农业产业 发展、新农村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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