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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2016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1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共享 第四章 信息采集共享 第五章 应用推广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互联网、 物联网、 云计 算、 大数据、 空间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 建设、 管 理和服务智慧化,构建惠民、利民、便民的现代城市智慧式管理 、 运行和公共服务系统。 1第四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服务为主、 统筹规 划、资源共享、因地制宜、可管可控、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及其 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智慧城市发展工作组 织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是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 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 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 排专项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发展应 用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智慧城市发展应用能力。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 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和 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 自治区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 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 、 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 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修改或者变更;确 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 审批程序报批。 2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共享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 播电视 网、 互联网、 物联网、 云计算基础设施、 公共大数据 平台、感知网 络及其支持环境设施等。 第十三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设 置智慧城市信息基 础设施的建 筑物、 构 筑物和公共设施,政府 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 按照相关建设设计 标准,预 留所需的机房、电源、管 道和空间。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 公共 场馆、 等所 属建筑物和构 筑物,以 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在 符合安全、 环保、景观技术要求 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 放用于通信管 道、 通信 线路 和通信基 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涉及国家安全、保 密的,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新建、改动或者 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 应当符合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改动或者 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 础设施的,应当征求产 权所有人或者 使用人意见, 并经市智慧 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信息采集共享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资源,建设与 智慧城市大数据 平台配套的设施,推进通信网 络互联互通和通 信骨干网络扩容升级。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依托智慧城市大数 据平台,汇集、存储、共享、开 放公共数据以及其 他数据。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公共机构应当将 已有信息系统数 据向智慧城市大数据 平台迁移,并实现数据共享应用。 鼓励其他信息系统向智慧城市大数据 平台迁移,通过智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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