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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 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 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 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   — 1 —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 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 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 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 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门联动、多方 协同的推进机制,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 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 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单位 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的先进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 2 —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 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 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 统筹高效的科技 管理体制,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实施联 席会议制 度,整合科技计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创新和成果转化 效率。 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 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 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 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 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 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 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 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 知识 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引 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建 立多种类型的研发机 构,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路径,发挥 政府引导作用和科技中 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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