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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五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 1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 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统一 领导、统筹协调、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 点,坚持保护与教育、预防与矫治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统筹规 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 本级预算。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指导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 团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市场监督管 理、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 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 2和司法机关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 犯罪工作。 鼓励、支持从事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 人,发挥自身优势,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 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 会等单位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解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事 项; (三)组织开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提出解决方案和制定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 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品行的 教育、 培训等活动; (五)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 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六)组织开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关的其他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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