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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8月30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40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9月23日山 东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以及其 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示范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 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 — 2 —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 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六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县城)总体 规划的要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 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经批 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 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 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镇容 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 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城镇容貌和环 境卫生的权利,负有保持城镇容貌整洁及环境卫生的义务,并 有权对 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 组织居民制定城镇容 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公 约,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 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 志愿行为、公 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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