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2016年9月28日 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 第三章 边境地区管理 第四章 边民往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 持边境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本条 例规定的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边境管理包括国 (边)界管理和边境地区 管理。 国(边)界管理是指国 (边)界线及其标志的管理;边境地区管 理是指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特定区域的管理。 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 (边)界的县、乡(镇)行政区域; 边境地带是指紧靠国 (边)界线两千米以内的区域;边境特定区 域是指口岸、边境通道、边境临时警戒区、边境互市贸易区 (点)、边境旅游景区(点)等区域。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 、 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实施爱 民固边、 兴边富民行动,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 电力、 通信、 文化 、 教育、 医疗卫生和其他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落实好各项边 民补助政策。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地(市) 、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防委员会。 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边 境管理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2第六条 公安边防部门依法履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人 口管理服务、通行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等职责。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国(边)界 的界务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 边境管理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边境管理工 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护边联防 和治安防范责任书,建立联防联控责任制度。 边境管理区所在地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边联防组 织,加强对护边联防队员的管理、培训、考评和奖惩。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 (边)界标志和边防设施 , 维护边境地区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边境管理工作 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边)界管理 第十条 国(边)界界 桩、 界碑、 界标等标志 物的保护、 修复、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16-09-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16-09-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16-09-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西藏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2016-09-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19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