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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 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 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 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修订 根据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6年9月29日重庆市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 1 —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 及体育市场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经营活动及体 育市场管理的范围是: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 (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 (四)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 (五)体育中介服务、赛场广告;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包括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公布 的体育项目和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项目。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从事健 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 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第五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体育经营活动的指 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自治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 — 2 —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 (三)制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审批体育经营活动,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组织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核发 专业岗位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的领 导,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税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 (三)有相应的安全、卫生保障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 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国 家对从业人 员有专业资 格要求的,按国 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从事危 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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