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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章 种子质量管理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 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 —— 1 ——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推动林木种子 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 用、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包括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 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品种选育、种子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推 广、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种子加工储备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木种子管 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种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省 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业发展规划,确 定林木种子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 新。 —— 2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 的保护和管理,定期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 木种质资源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林木种质资 源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 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质资源 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下列林 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木种质资 源; (二)珍稀、濒危和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 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 其他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 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 第八条 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 拟定保护范 围和保 护方案,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批准后组织实 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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