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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三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 1《森林防火条例》 和 《草原防火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 林木、 林地 和天然草原、 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积极消灭、 科学 扑救、以人为本、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森林草原火灾、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 的义务。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 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年度计划以及林业、 农牧业专 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障森林草原防 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 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草 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 关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 责制和部门、 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 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 2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专项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开展。森林草 原防火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 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扑救 队伍训练和装备、巡查和值守、扑救和灾后处置等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储 备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 林木、 林地和天然 草原、人工草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草原火灾保险,提 高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 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 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 可以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当 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草原防火组织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 当配备专职 副指挥, 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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