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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8月30日菏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 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 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保障财政投 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 化、教育、公安、监察、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 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 2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 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 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营 造保护环境的 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 校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学 校 教育内 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 意识。 第八条 大气污染防治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单位和个人应当 遵守国家和地 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 采取措施,防 止、减少 大气污染,并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 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 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的 义务,并有 权对造成大气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举报,对行 使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检举和控告。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 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的社会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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