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网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应急状态终止与事后恢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控制和减少核 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 1 ─治法》、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核事故的预 防和应急工作。其他核设施和有关核活动的核事故的预防和应 急工作,以及境外和省外发生的可能或者已经对本省造成影响 的核事故的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核设施、核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保护 公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科学应对、从严管 理、常备不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核事故预 防和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突发事件应对体 系,保障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根据省核事故应急 预案和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承担 相应的场外核事故应急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 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 作。 第五条 核事故预防和应急设施、设备依法受到保护,不─ 2 ─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接受核事故应急保护的权利,负 有保护核事故预防和应急设施、参与和配合核事故应急工作的 义务。 第六条 对在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核应急委员会,负责全省核事 故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指挥本省行政区域内场 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防主 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 各 自职责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 第八条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 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 遴 选的有关 专家组成,为应急准备、应急处置 提供技术支持和决 策建议。 省核应急委员会设立 专业工作组, 由成员单位负责组 建, 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核事故应急的 具体工作。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6-09-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6-09-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6-09-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2016-09-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06:27:17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