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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各产业、各领 域的深度融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与服务、信息 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 资源共享、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 究解决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基础研究、技术创 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实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共建共 享,推进区域和城乡信息化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制定扶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考核制度,完善工 作机制,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 1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 责依法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 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定期进行评价。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建立 信息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技能 培训。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行业协会 和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信息市场调 查、信息交流、咨询和评估等信息服务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会同 有关部门编制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遵循 2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 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通信 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空 间布局和建 设时序,推动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 互联互通,促进信息 技术的推广应用。 公众通信 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 设,应当 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 坚持城乡统筹、统一 标准、资源 共享,实行集 约化建设和融合发展, 提高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利用 率。 第十一条 依法保 护公共信息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妨碍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信息 基础设施, 不得危害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 改建、扩建,应当对公众 通信、广 播电视、互联网业务经 营者和其他 驻地网建设者,实行 平等接入、公平 竞争。 新建建 筑物内的公众通信 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 线、配线设施以及建设 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等,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与建设 项目同时施工和 验收,所需费用纳 入建设 项目概算。农村自建住房除外。 公众通信、广 播电视、互联网等业务经 营者不得与建筑物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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