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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 (2016年8月18日百色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一条为了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继承和弘扬百色 起义精神,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 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利 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与百色起义和右江地区革 命运动、右江革命根据地有关,反映百色起义的重要历史活动、 进程、思想、文化等,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受到保护。 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重大战斗遗址;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墓地; (五)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的涉及百色起义的各类纪念碑、纪 念馆、展览馆等纪念设施。 百色起义可移动文物包括: ()重要文献资料; (二)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反映百色起义革命活动、工作制度、社会生产、社会 生活等的代表性实物。 第四条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一、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属地管 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百色起义文物 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 护单位专项规划,向社会公布实施。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 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与社会发展、城 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的日常巡查和现 场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百色起义文物保护的管理、指导和蓝督 市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纪念公园内百色起义文物 保护的目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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