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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三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四章 水资源监测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 率,保障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和 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 利用、 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加水资源 管理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 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 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 制,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 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 资源优化配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 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 水资源节约、 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用水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水资源 节约、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公益宣传和 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水资源和参与防治水害的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并保护其合 法权益。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 举报和投诉破坏、浪费水资源等违法行为。 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年度调度指标, 制定全区年度水资源统一分配与调度方案,经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用水总量 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 政府分配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水资源综合 科学考 察、承载能力研究和调 查评价的基 础上,组织制定本行政区 域水资源配置保障规划。 水资源配置保障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 污染 防治规划 相衔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权 进行确权 登记。 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 转让或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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