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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 巡游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四章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五章 汽车租赁服务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 1 —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 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 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 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小型客 车。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 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 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 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 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 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 出租汽车,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 行体系,并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出行需要,编制出租汽车 行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运力动态监 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 — 2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 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运营 服务转型升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 益。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选用节能、环保车型,优先使用新能源 或者清洁能源车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运营 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 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 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 费 标准或者定 额任务。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将出租汽车 综合服务区、 停 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 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在车 站、机场、 码头、商场、 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 汽车乘 降站点。在不影响交通的 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 两旁 及其周边划出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 临时停车休息、用 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 固定服务区。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九条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 开透明、公正有 序、公平负 担的原则,主要 采用以服务质量、经营规模等因 素 为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经营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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