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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 (2016年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 源,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樟江流域内的规划、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等,应当 遵守本条例。 第 三条 本条例所称樟江流域是指自治州荔波县、独山县、三都水 族自治县境内降雨通过地表水和地下水汇入樟江的水域及陆域 。— 2 —樟 江干流是指樟江自发源地荔波县东北面的月亮山次峰东麓到荔 波县瑶山瑶族乡俞家河段。 樟 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内集水面积在 2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 二级支流。一级支流为拉学河、蓝淀山河、地界河、水东河、 水昔河、岜凡河、姑爽河、水便河、水春河、方村河、小七孔 河、平岩河;二级支流为黄江、台村河、尧花河、水维河、下 寨河、岜炮河、姑留河、水各河、水令河、黄后河、坝望河。 第 四条 樟江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 理利用的原则。 第 五条 樟江流域全面实行河长制。支流、干流所在地县(乡、 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河长,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 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保护机制。 第 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与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樟江 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域保护管理机制,建立综合 协调机构。 自— 3 —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内设 立樟江流域保护管理资金。 自 治州人民政府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 水务、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 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州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樟江流域保护综 合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樟 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编制本行 政区域内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 樟 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樟江流域区域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总 体规划、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荔波世界遗产地保护 管理规划相协调。 第 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樟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 , 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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