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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 地名管理条例 (2016年11月25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 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 第三章 标准地名使用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五章 潮汕历史地名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 1实现地名管理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 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 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 围的地理实体专用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海、岛、礁、岩、洞、泉、溪、坝 、 洲、涌、湾、岬角、沙滩、湿地、水道、滩涂、沟谷等自然地 理实体名称; (二)市、区(县)、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所辖区 域名称; (三)保税区、高新区、试验区、开发区、园区等经济 功能区名称; (四)圩镇、区片、地片、社区、自然村、农林牧渔场 、 盐场、矿山及城市内和村镇内的路、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五)机场、铁路、公路、港口、渡口、码头、火车站 、 汽车站、口岸、水库、闸坝、渠道、堤围、涵洞、电(泵)站 等专业设施名称;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公交站点、轨 道交通线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七)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场馆等城市公共空 2间名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纪念地、游 览地、文物古迹等休闲旅游文化设施名称; (八)大楼、大厦、花园、公寓、别墅、山庄、商业中 心等建筑物、住宅区名称; (九)门楼牌号(含门号、楼号、 单元号、房号);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持地名 相对稳定和延续,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地名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 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 领导,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地名管理、潮汕历 史地名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 决定将 本级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的地名管理部分权限下放或者转移 到区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名主管部门行使。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行政区域内地名主管部门。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民政 部门按照本条 例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与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汕头经济特区地名管理条例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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