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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16年11月2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批准 2016年11月26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 1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 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 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 2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 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 民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 俗。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时,应当采 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 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整洁,使用礼貌用语,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 骂; (二) 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 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 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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